
作者:舒畅
编辑:大锤哥
一、核查要求
《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
(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三)《公司法》(2019年1月修订)
(四)《商业银行法》(2015年8月修订)
(五)各保荐机构内部针对外围流水的核查要求
二、核查目的
(一)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二)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三)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四)利用银行流水进行商业贿赂
三、核查主体
四、核查方案
(一)收集阶段



注:上表确认账户完整性的方式,笔者按照可信度由高至低进行了排序(即1方式可信度最高,2方式其次)。






(二)录入阶段





补充说明B. 证明依据
(三)核查阶段
1. 整理收集到的款项性质、证明依据
2. 流水之间的勾稽
3. 结合公司和个人的相关信息进行辅助核查
4. 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等交叉比对
作者尾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