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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怎样查出医院多收我爸10万医疗费的!名校博士自述

在经济观察网刊登《安徽一位患者家属发现三甲医院多收10万医疗费用,调查发现多收21万》的报道后,许多读者对医院收费问题感到困惑,并寄信询问患者家属如何核查医疗费用。

下面是这个病人的家属的陈述:

我是一名从事科研工作的人,拥有法学博士学位,并曾接受一些经济学方面的培训。目前,我父亲正在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

我父亲在生前曾患有糖尿病肾病和尿毒症,需要定期透析治疗。2022年3月19日,他突然出现了左侧肌体无力和意识障碍,家人立即呼叫但没有反应,紧急将他送往芜湖二院。经过诊断,他被确认为丘脑出血并进入脑室。后来,他在2022年7月12日转院到另一家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最终,由于疾病无法有效治疗,他于2022年10月14日凌晨离世,享年54岁。

我爸爸在芜湖二院住了117天的院,进行了三次开颅手术,并在医院的ICU(重症医学科)接受治疗。大部分时间里他都昏迷不醒,我们家人无法陪护他,也无法见到他。

发现违反规定的线索

我母亲和姑母最早注意到芜湖二院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每天晚上,我母亲都会去医院ICU大门外等待护士拿取给我父亲的干净毛巾。每次,她都会问一个问题:“我丈夫今天的情况如何?是否在进行透析?”

我的姑妈是一位经验丰富的会计师,她负责每天去医院缴纳费用。每次她缴纳费用后,她都会要求ICU的护士给她一张收据,以核对费用结余。随着时间的推移,她积累了几十张这样的收据。因此,姑妈制作了一个Excel表格,根据国家医保目录和芜湖市的医保支付政策,大致计算每天需要自己支付的比例。

在没有手术的情况下,只需日常治疗,父亲在ICU每天需要支付1000元的费用;若需要进行血液透析或连续性血液净化,费用将增加至每天2000元。除了日常开销外,我们全家几乎所有的收入都被用来支付父亲的治疗费用。

在我父亲入院的前两个月,这种推测是可行的。但是从2022年6月14日开始,ICU的护士长和护士轮流给我姑妈打电话,告诉她她的账户余额不足,需要补交款项,否则会影响治疗。有时早上打电话说有欠费,下午又打电话说还有欠款。我姑妈觉得这非常不合理,她多次去市民服务中心的医保窗口寻求帮助,工作人员也表示他们从未遇到过这种情况,并建议她咨询芜湖二院的医保办。

这张Excel表格是我姑妈制作的图片。

2022年7月1日,我接到母亲的电话,她告诉我ICU其他患者的家属和医务人员因为ICU多收了钱而发生了争执,最终医院退还了几千元费用。听到这位家属提到可以通过医院的公众号查看每天的消费明细,我才得知此事。于是我首次绑定了我父亲的身份证号、住院号和手机号码,在该医院的微信公众号上查询。

2022年7月5日,我在医院的公众号“住院一日清”上看到了与血透监测相关的收费项目。当我妈妈和姑妈去取东西时,他们问主治医师我爸爸当天是否需要进行血透,主治医师回答不需要。这引发了我们的一些疑问。

我发现,爸爸出院时,费用明细清单上记录的胰岛素用量竟然达到了138支,平均每天需要使用1.18支胰岛素。这显然与常识不符。根据我对芜湖二院胰岛素的了解,一支胰岛素相当于400个单位,而爸爸平时在家一天最多只使用48个单位。尤其让我们怀疑的是,在护理记录中显示,爸爸接受的胰岛素治疗是通过泵入方式进行的。即使按照每天使用1支胰岛素的计算,也超出了21支。这让我们更加怀疑不对劲。

除此之外,多年来我爸爸一直患有尿毒症,已经没有尿液排出。然而,根据他住院期间医护人员给出的指示,需要插入尿管并保留。

因此,在2022年7月12日和7月13日,也就是我爸爸转院的当天和次日,我们去了芜湖二院复印并保存了所有的病历资料。经过和原件比对,确认无误后,医院盖上了公章,符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这样一来,以后核查费用就有了相关的依据。

使用统计软件进行核实

建议使用统计软件进行验证。

首先,我会将纸质发票、明细单和“住院一日清”上的信息逐个录入到Excel表格中。在Excel中,我会根据日期对每个治疗项目进行排序,以创建一个面板数据。接下来,我将尝试截取一段时间内的治疗项目,并使用统计软件分析每个治疗项目的变动趋势。我将特别关注那些增长迅速、波动较大的时间段和项目。

通过趋势图,我能够迅速发现波动异常的治疗项目和相关项目,而无需进行回归分析。其中,血液透析和抗生素等项目的波动幅度较大。

图片:一开始,自述者使用Excel来进行试绘,以绘制变化图。

在确定了波动异常治疗项目的具体位置之后,我们进一步对医嘱、护理记录和费用清单进行了数量的比对,很快就发现了其中存在不合理的部分。

1.怀疑涉嫌伪造血液透析监测时间

除了之前提到的7月5日血透监测的时间,5月17日的血透监测时间比血液净化时间多了14小时。

根据《费用明细清单》记录的数据,血透监测的总时间是697.5小时,而连续性血液净化的时间是433小时。实际上,只有在进行血液净化的过程中才需要进行血透监测。然而,我爸爸的血透监测时间竟然比连续性血液净化的时间长了1.6倍,导致额外的费用增加了10580元。

2.被指控捏造患者接受运动疗法的行为

根据《费用明细清单》,我爸爸在住院期间一共接受了231次运动疗法,费用总计为11088元。换句话说,平均每天2次运动疗法。即使在2022年3月19日、4月6日和4月7日这些手术后的围手术期,以及患者危重状态等康复禁忌情况下,也没有例外。这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同时,病历上的《病程记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护理记录》等资料从未提及或记录任何康复项目。

运动疗法是康复科实施的一种治疗方法。根据我们家属的要求,主治医师直到2022年6月30日才发出会诊邀请。然而,康复医学科在2022年7月1日进行的会诊认为,我的爸爸在那时的“血凝常规异常,存在出血风险较高的情况,不适宜进行康复治疗”,并建议我们先积极纠正和复查血凝常规,然后再与康复科联系。直到2022年7月12日转院,我的爸爸在芜湖二院住院了117天,期间没有接受任何康复治疗。

当我们对此提出反对意见时,ICU的前护士长声称已经进行了运动疗法,然而无法具体说明是哪个人实施了这种疗法。

对于庞大的收费项目进行审查和排查

除了这个,我还仔细核查了所有病历资料,找出了价格偏高、收费较多的检查项目和药品。

1.涉嫌虚构肠内输液次数

在重症监护室,我爸爸一直保持昏迷,需要通过泵进行肠内营养灌注。在住院期间共计117天,除去前三天因为消化道出血而停止七天以及出院当天外,实际进行肠内营养灌注的时间为106天。根据发票记录显示,我爸爸共接受了1083次肠内营养灌注,平均每天灌注次数达到了10.21次。

根据发票清单,我父亲在住院期间使用了187瓶肠内营养混悬液,其中包括TPF和SP两种型号。然而,根据病程记录和护理记录的表明,每天都会出现很多弃液。在这种情况下,让我父亲每天接受超过10次的肠内营养灌注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根据《肠内营养临床药学共识(第二版)》,每日肠内营养灌注次数应为4-6次。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每天最多进行6次灌注计算,则芜湖二院的收费将超出23460元。然而,如果每天最多进行4次灌注计算,则芜湖二院的收费将超出31280元。

2.涉嫌销售假药

在我父亲未经家属知情的情况下,曾被注射了价格昂贵的特殊使用级抗生素-多黏菌素E甲磺酸钠。每支售价1998元,共计8支。这种级别的抗生素具有明显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所以应该慎重使用。多粘(黏)菌素类药物已广泛报道有肾毒性的风险,而我父亲此时正患有尿毒症。

根据一份与使用多黏菌素E甲磺酸钠相近时间的检验报告单显示,与“多黏菌素”药名相似的“粘菌素”药敏试验结果为“中介”。然而,医院提供的、我爸爸后来多次使用且价格较低的丁胺卡那(阿米卡星)药敏试验结果显示为“敏感”(注:敏感表示该药对患者最有效,中介表示一般敏感,治疗效果不确定)。

随后,我向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调查多黏菌素E甲磺酸钠的来源。经调查后,该局表示该药物是医院紧急采购的。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等有一定危险性、可能导致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若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决定的状态,或病情不适合向患者解释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向患者的亲属进行说明,并征得他们的书面同意。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包括了解自身病情、诊断和治疗情况。在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向患者做出必要的解释。如果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导致无法向患者解释情况,就应该通知患者的家属有关情况。根据第88条第4款的明确定义,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是指可能给患者带来较大经济负担的收费项目。

我发现,多黏菌素E甲磺酸钠在2022年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并未被纳入,因此属于全自费药品。相比之下,多粘菌素B(多粘菌素)则被列入该目录。然而,根据出院结算单显示,我父亲使用的多黏菌素E甲磺酸钠已经按照医保报销,并且报销金额为15984元。

维护权益的过程是指采取一系列行动来保护或争取自己的权力。这一过程包括提出要求、表达立场、寻求支持、进行谈判和提起诉讼等。维护权益的过程通常需要个人或组织全面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巧来有效地表达和捍卫自己的权益。此外,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也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因为实现目标可能需要经历漫长的时间和艰辛的努力。在维护权益的过程中,合理的沟通和妥协也是非常重要的,以达到双方的权益平衡和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我花了超过两个月的时间对芜湖二院的医疗费用进行了分析。根据我的估计,芜湖二院和医务人员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金额可能在95861.93元到103681.93元之间。

自2022年8月以来,我们已经与芜湖二院进行了三次费用问题的交涉。在第二次医患沟通中,医院表示已经自查,并承认了部分药品数量与结算明细单存在差异,并表示会进一步核实。然而,在第三次沟通中,医院又对这一情况予以否认。

我在2023年7月向国家医保局举报了情况。随后,在2023年8月,安徽省医保局和芜湖市医保局对芜湖二院进行了核查。

2023年8月10日,我和我的亲属接受了安徽省医保局和芜湖市医保局执法检查组的约见,他们向我们通报了初步的调查结果。他们对我所举报的多个问题表示认可,但同时指出调查结果与我列举的具体细节有所不同。我表示自己非医保专业人员,对工作组的调查结果予以尊重,但对于一些具体细节仍然持有保留意见。

2023年9月25日,我收到了芜湖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寄来的通知书。通知书的标题是《芜湖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线索处理结果告知书》,其中明确提到:“医保部门将会追回医保基金共计186,914.7元”,并要求芜湖二院退还患者自付费用31,287.29元。

目前,芜湖市医保局的处理方式是,首先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与芜湖二院进行协议处理,这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不过,他们也表示将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国家法律《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及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都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医院和医务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措施。

在我父亲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亲身经历了国家医保政策给普通百姓带来的巨大好处,因此我对违法违规套取医保基金、伤害老百姓生命之钱的行为感到非常厌恶。我相信,即使没有涉及骗保,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位法高于部门规章、下位法的原则,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协议处理和行政处罚并不是“二选一”的关系,在进行协议处理之后,再进行行政处罚并不矛盾。目前,我还在与芜湖市医保局保持沟通,就这件事情进一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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