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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反向抹零”符合“交易习惯”,不是价格违法行为?

何谓“抹零”?“抹零”就是“去零”,“抹去零头”,和“四舍五入”不同,不管“零头”是小于等于4还是大于等于5,一律抹去,不涉及对前位的数值是否加1。

为什么有“反向抹零”一说?是因为“抹零”之后,和标价相比一定是变低了的,如果结算出现了比标价高的情况,说明使用了“四舍五入”,并不是直接“抹零”的操作,说“反向抹零”有挖苦讽刺之意。

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商家进行“抹零”是为了让利给消费者的,消费者按照比标价低的价格购买到了商品,自然也是满心欢喜的。

所谓的“反向抹零”,消费者需要以高于标价的价格获得商品,自然是不满意的。这种低标高结的情况,明显是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价格监管部门查清情况、依法处置乃是职责所在。

说““反向抹零”“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人似乎没有真正看懂总局的相关政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56号令《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的,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实际上,这一条款说了两个问题:一,“幅度”不完全一致,而不是“价格”不完全一致,但交易实践中,偏偏指的是“价格”;二,“舍零取整”的“交易习惯”实际上就两种,一种是“四舍五入”,一种是“抹零”,“反向抹零”实际上就是“四舍五入”。

有人因此说“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是国家认可的交易价款计算方式,故所谓“反向抹零”如果“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的,则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四舍五入”当然是公认的商业交易习惯,故凡以“四舍五入”进行正向还是反向抹零,都不是价格违法行为。

商品交易实践中的“交易习惯”是什么呢?事实或者变相地“多收消费者价款”是“交易习惯”?总局的意见不会这么low吧?

所以,事实上,“反向抹零”和“抹零”都会造成结算价和标价的不一致,都存在价格行为的不当之处,严格来说,都属于标价和结算价不一致的违法行为,至于要不要进行追究,区别在于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总局的56号令这一条款是对“价格欺诈”的判定,直接“抹零”的结算价和标价不一致,但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才可以判定为不是价格欺诈

“反向抹零”实打实地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如果存在主观故意,就是价格欺诈,更是实实在在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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