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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原辅包备案
Q:(江苏注册271):状态为I的辅料要转A的话,能不能通过制剂的辅料供应商变更去完成?还是只能通过新药或仿制药申报?
A:(***):两种都可以,增加状态为I的原料供应商,走重大变更的补充申请也可以。
Q:(湖北 RA 动力):想要在生产许可证上增加新产品,是先在生产许可证上增加生产范围然后去CDE上进行登记?还是先在CDE上进行登记然后再去增加生产范围?
A1:(贵州 注册 老张):我们是生物制品,提交资料在省局新增生产许可证的品种,他下来核查,再报NDA。核查走个形式,看看文件之类的。看看现场。很快,交完资料个把月就下来了,贵州局是这样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看看这个,按照这个框架弄就行,没有什么格式要求。
A2:先增加再登记,而且增加品种的时机要把握好,不能过早或过晚,建议验证阶段着手准备。
Q:(雪~):我们有个杂质是有官方对照品,但是厂家自制了杂质对照品。首次用HPLC法测定纯度、TGA后计算的含量,再次标化时采用了定量核磁,在有官方杂质对照品的情况下,自制的杂质对照品是不是首先要用官方杂质对照品标化?
A1:(RA 郭星星):没有规定用官方对照品标定,这个属于内部sop的范畴。
A2:注册检验的时候建议购买官方对照品,另外,研究期间也建议购买少量官方对照品做作为一级对照品。
Q:(四川 注册 小m):这个缴费收据是在哪个网站查询?
A1:(上海 注册 贰雯):收据邮寄通知。
Q:(山东 注册 Jessie):新报三类仿制药,国内已经有上市品种,那最后批准说明书的时候,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会按照国内已上市的批还是按照原研说明书来批?
A1:(江苏 注册 小常):有可能的。
Q:(北京 注册 荣美子):一个原料药的问题,是不是有一个法规里有说原料药如果过期了,可以复检,合格后再次使用?买的是国外的原料药。
A1:(京-打雜-):国内不行,国内是有效期,过期不能用了。国内没有明确的规定说可以。你报CEP和DMF都可以是复验期,但国内生产国内销售的只批有效期,而且复验期在国外也不是允许你无限制反复检验并延长的。进口原料药这个复验期,在国内使用是不是可以按照国际上的定义允许复验合格后使用,国内是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的,而且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你这么用,稳定性研究数据是不是能支持。
Q:(天津 研发 雨后彩虹):这个配伍稳定性效期末参比制剂一定要做吗?
A1:(沪 打杂 ):我觉得看你配伍后的可接受标准,如果不能确定的话,建议有参比的数据和你自己的做对比。
Q:(天津 研发 雨后彩虹):如果原料药之前质量研究的不全,比如毒性杂质没有研究等,那我制剂这边在原料是必须进行内控研究的吗?
Q:(天津 研发 雨后彩虹):那如果没有控制残留溶剂呢?
Q:(注册 Iris):API厂家做过微生物药典方法的确认了,我们制剂还要做确认吗?
Q:(广西 注册 悦):有办过原料药批文转让的老师吗,怎么操作啊,是不是跟制剂一样?
Q:(豫小南):我们是CRO公司,受托做了一个原料药的登记(单独审评),状态为I,现有一制剂与其关联,该制剂也是委托我们研发的。那么制剂商购买的原料药分析方法是需要我们与制剂商进行转移还是原料药商与制剂商进行转移?或者原料商只提供标准、操规,制剂商直接检验就行?
A:(上海 注册 贰雯):看合规性吧,然后看你们合同怎么签。方法转移,也没固定到底谁转谁吧。但是方法转移这个过程要有。
Q:(豫小南):合同没有提到这块工作,合规性怎么去把握呢?我们觉得原料药已经研究结束了,方法也转移给原料药商了,制剂商用他的原料,不是应该从原料商实验室到制剂商实验室的转移吗?因为对于制剂, 我们没有对原料药进行再研究的内容。就是说,不论哪方来做原料药分析方法的转移,转移的工作是一定要做的吗?如果制剂商直接拿原料药的标准直接检验行不行?
Q:(豫小南):制剂研究一直用的都是注册批的原料药,现在制剂要做中试放大和工艺验证了,就需要对购进的原料药进行正规的检验了,检验的话,原料药不是法定标准,我觉得直接拿来用是不合适的,或者制剂商自己做些验证工作,或者按照方法转移走,其实工作内容都差不多。
Q:(北京 注册 四叶草):2019-2021期间都有某皮肤外用品种OTC获批,但是查询参比目录,并没有公布,2022年4月才有原研,这种是怎么获批的呢?
A1:(沪 打杂 ):现在都是转的OTC吧。我们有个品种我想试试能不能直接OTC。
Q:(注册 北京):小试阶段起始物料的检验要做吗,可不可以不检验,直接用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
Q:(注册 北京):那是从中试阶段开始要有标准和检验了吗?
Q:(长沙 注册 小张):成品批量和成品批产量有什么区别?
Q:(杭州 RA Wu Shenqin):如果创新药批了大适应症临床批件,但是临床方案当时只交了其中一个小适应症的方案,现在如果想开其他小适应症临床,是重新报新增适应症IND吗?
A:(北京注册 sara):新报。
Q:(陈丽如):已上市生物制品,发酵阶段增加一个相同的发酵罐,工艺参数均不变,与原来的平行生产,这种情况属于什么变更?
Q:(江苏 注册 桔桔):注射剂用的PH调节剂,也是写进处方组成里吗?
Q:(广东 注册 Echo):增加规格的补充申请,药学研究资料部分,只提交变更指导原则里面的研究验证内容可行么?还是说需要像上市许可那般,提供模块三的全部内容呢?
Q:(长春 药品注册 罗):公司10月份向CDE提交一个50L规模的生产,然后现在开始做100L规模的工艺验证,待50L生产批件下发后直接走变更可以么?
A:这个属于批量放大,可根据“CDE 2021年第15号文”评估,向省局提交备案或者补充申请。
Q:(邹):BE备案的原料药能用工艺验证前的批次吗?
A1:(广东 化药注册 小榭):可以。
Q:(追梦):大家在做化药BE备案时,备案表中有提到《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管理规定》和《化学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信息以及技术要求》(试行),我在药监部门网站上只看到有第1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未看到第1个文件的正式稿和第2个文件,请问各位老师是否有看到正式稿出台或者知道实际中怎么操作吗?
Q:(山东–注册–vivian):提交沟通交流申请会时,需要提交会议PPT。这个PPT是不是就是召开会议时用的PPT?有没有有经验的老师知道一下PPT的大致模板和详实情况?
Q:(愿羽成祥(balle )):申报时候批量40万,由于原料贵,发补要求重新试制,我们想将批量减少一半,是否可行?
Q:(心青树 ):FDA孤儿药认定后,每年递交的年报都写什么内容呢?
A:(王媛媛):
(c)A brief discussion of any changes that may affect the orphan-drug status of the product.
Q:(北京-国际注册-乐 ):对于多规格的制剂产品,中国药典版格式质量标准可以写成一个质量标准文件吗?还是需要每个规格一个质量标准?多个规格对照品溶液浓度不同。
Q:(广州-注册-沸沸):IND报美阶段,原辅包没有用DMF备案的,但是参照USP进行检测,制定标准,这种可行吗?据我所知,国内IND没有登记号的原辅包好像是可以的,不强制,NDA时就必须了。
Q:(广东-注册):CDE最近发的《溶液型滴眼剂仿制药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稳定性要求里提到使用中稳定性试验建议采用近效期样品,请问这是为什么呢?
A1:(多肽-Wong):要考察整个效期内的使用中稳定性,病人买了一个过期前一个月的药品,你要保证病人开封这瓶药以后,也要符合质量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情况是最差条件,可以这么理解。
Q:(河南-注册-歌歌):甲类非处方药是否可以转乙类非处方药(中成药)?
A:(注册圈):如果同类产品有乙类非处方药,应该可以转。如果没有,慎重选择。
Q:(北京+药品注册+洛忆):注册检验(包括前置注册检验),生物制品会要求交批记录吗?我看中检院规范里只提到了批检验记录。
Q:(HN RA Henry):3类化药3.2.P.5.2大家会提供质量标准中各项目的检查方法及其筛选、优化的过程,对其他药典收载的主要项目(如有关物质、溶出度、含量等)的方法列表进行比较吗?看80号文只对4类、5.2类有这个要求,3类仅仅要求“列明质量标准中各项目的检查方法”,想确定一下实操层面,3类是否只按照3类的写作要求列出质量标准中各项目的检查方法即可,方法开发、优化过程是否可以不写?
Q:(江苏-RA-XY):1a期、1b期临床试验用样品有规定要用同一批样品嘛?我可以1a期生产完视情况再生产1b期的么?
Q:(湖北-原料药注册-开心果):原料药报CDE,在受理后40个工作日还没收到注册核查通知,后面是不是就不会发了,CDE一般是会很准时嘛?还是有超时间的可能。
Q:(天津-kuanghua007):对于生物制品申报资料外源因子的安全性评价,一般需要提供原辅料的哪些证书?比如动物来源的辅料胆固醇和非动物来源的辅料如氯化钠,分别怎么说明或证明?
Q:(邱小雨:如果新冠疫苗在EMA批准后是不是在欧盟成员国都是通用了?还需要在各个国家再进行一次上市申请呢?
Q:(关山千里):一期临床结束后,二期临床的方案是只需要过伦理吗?NMPA这边需要走什么流程么?
Q:(上海项目管理-卢峰):仿制药(有BE研究)申报上市许可审评审批费用是按无临床收费吧?
Q:(河北-研发-hui):对于创新药,毒理批、临床批、注册批和商业批的质量要求,有没有法规方面要求?
Q:(张军静):关于同情用药的问题,2017年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布《拓展性同情使用临床试验用药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注册申请人需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申请开展拓展性临床试验,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但一直正式稿;新版《药品管理法》: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
Q:(浙江-注册-空白):请教各位老师,原料药国内登记申请人只能是原料药生产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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